文促会章程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The Jiangsu
Cultural Art Promotion Assocciation of Juveniles)
第二条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是由省内从事少儿文化艺术工作的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接受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会址设于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出版社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少儿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创新,并提供少儿文化艺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二)依法开展全省性少儿文化艺术示范性活动,组织各类少儿文化艺术作品展示。
(三)依法组织少儿类影视制作、图书编撰、文艺演出、动漫创意。
(四)依法创办少儿文化类经济实体,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创办本促进会网站,展示本会作品,展示少儿文化艺术人才和优秀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江苏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
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年 6月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